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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过于严重是怎样

2022-07-12
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八)》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另外,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将上述条款的罪名确定为“危险驾驶罪”。这就是近期民众高度关注的“醉驾入刑”。随着各地法院关于“醉驾”刑事判决的出现,人们对“醉驾”受到刑事处罚后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醉驾”入刑对每个人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本文将试分析如下: 因很多特定职业以故意犯罪作为禁入门槛,故讨论“醉驾”入刑对个人的影响之前,有必要先讨论下,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是否属于故意犯罪。对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包括醉酒驾驶)一般认为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表现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明知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不顾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并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存在。就违反交通法规而言,机动车驾驶人是明知故犯,表现为一种直接故意,就因其自身行为而造成的对公共交通秩序的危害和由此而形成的危险状态而言,机动车驾驶人则表现为一种放任或过于自信的过失。[1]由此可见,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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