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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和2019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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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大修住房的,须具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 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如借款人提供《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应在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贷款。
(一)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2、借款人在崇左市辖区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5、同意在划款银行设立还款账户并同意授权划款; 6、具有权利人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7、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房改房、集资建房、自建住房、二手房(包括拍卖房)}的合同(协议),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乘以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8、①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取得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②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③建造、翻建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④大修自住住房的,由当地的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C级或D级)一年内申请。 (二)贷款次数及首付比例 1、职工家庭可以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无公积金贷款余额),不支持职工家庭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2、①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②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 (三)贷款期限与利率 1、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年限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低于抵押物所座落土地的使用年限。 2、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到国家调整利率,则贷款利率作相应的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四)贷款额度 1、首套贷款住房贷款申请的最高额度为35万元;二套贷款申请的最高额度为25万元。 (五)下列情形的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所购住房的缴存职工、配偶以及共有人累计有过2次及以上住房贷款(包括商业住房贷款)记录的; 2、房屋共有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购买拥有部分住房产权份额的; 4、借款人及共有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显示曾经发生骗提骗贷行为,还在惩戒期限内的; 5、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被封存或停交的; 6、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骗贷行为已发生,并被追回贷款的; 7、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显示不良记录超过规定期数的; 8、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被列入商业银行监控黑名单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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