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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提出的行政复议以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怎么回事的问题是这样的,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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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多数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上一级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比如国税、海关,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所以,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上级机关反映。 2、行政复议被驳回相当于复议机关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 3、关于诉讼主体: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未涉及,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应当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可以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请参考当地的相关规定或直接咨询法院立案。
不是,有些行政复议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有些不是。《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非常明确,有向本级政府申请的,也有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的,还有原级复议的。行政复议不存在复核,如果对省级以下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省级机关原级复议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参看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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