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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的,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人民...
提起自诉的,提交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准备开庭。开庭前进行调解。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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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应当提起自诉,由有资格提起诉讼的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只有确有困难,无法进行书面方式提起诉讼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2、人民法院会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自诉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三十一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拒执罪自诉程序如下: 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两个: 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下列八种行为之一: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首先应当提起自诉,由有资格提起诉讼的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只有确有困难,无法进行书面方式提起诉讼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2、人民法院会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自诉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三十一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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