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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传真形式可以做为签定合同的依据吗

2023-01-12
1、传真属于《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所指的“数据电文”的范畴。传真具有易伪造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如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一旦对方否认,单独的“传真合同”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因此,对于大额合同,我们不建议使用传真形式签署,为提高效率一定要用传真形式签署的,在传真签署后要及时交换正本。一般说来,为提高效率,对于一年中多次交易的小额的合同,在签署了《框架性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传真形式签署合同较为妥当。 2、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看出,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其易伪造的特点,要谨慎使用该类形式的合同。签署后也要及时交换正本。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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