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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包括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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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经营作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维修作业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的市(州)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三级以上道路运输站场、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或者专家论证。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在用客运车辆过户时应当核验其类型等级,按照车辆的实际状况进行类型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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