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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多的孩子父母离婚的情况下是判给女方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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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其他原因”包括母方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婴儿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婴儿;婴儿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各种具体事实。在此种情况下婴儿随母生活对婴儿的抚养成长是非常不利的。这属于婴儿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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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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