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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其商品或者服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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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二)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三)不得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四)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其商品、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依照有关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侵权责任、食品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二)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五)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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