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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行为犯...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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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数额达一千元及以上的,应当立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 并且考虑到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 (6)抢劫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 (7)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管制刀具等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教唆或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立案标准是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标准。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往往由侦查机关制定,如2001年5月9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制定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来看,立案标准的意义在于启动刑事程序。 (一)盗窃案个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个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二)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三)诈骗案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四)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五)侵占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还的,立为刑事案件。 (六)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八)伪造、贩运货币案伪造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贩运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币量在100张以上的。 (九)非法买卖外汇案 1、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骗购外汇案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一)扰乱社会秩序案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闹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十二)强迫妇女卖淫案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十三)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十四)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二百元以上的,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十五)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象带等音像制品;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播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十六)赌博案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财博赌资在一千元以上的。上述各项中所说的“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十七)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 1、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额债券犯罪案件; 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三百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 3、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三百元或十张以上的。 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 6、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 7、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的; 8、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十八)毒品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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