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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
依照本条之规定,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质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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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在内。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表现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具体需结合涉案财产的价值判断,如果不超过3万元的话,会在三年以下量刑,你弟弟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人既然被拘留了,那么家属也见不上了,当务之急还是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给他交代一些必要的细节问题,同时到办案机关了解案情,查看案卷材料,然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再决定采取不同的措施,若没有犯罪证据,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做无罪辩护;若构成犯罪,只能做罪轻辩护,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刑事案件的内容复杂,程序繁琐,需要经过立案侦查(公安局)、审查起诉(检察院)和审理判决(法院)三个阶段,整个案件办下来大约需要四个多月的时间,这期间除非取保候审,否则都是关押在看守所的,除了律师任何人都见不上。
一是认为应以转化型抢劫罪处理;二是认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对此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也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转化抢劫罪的成立应当以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构成犯罪为条件,即这三种犯罪数额应当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法定条件,盗窃、诈骗、抢夺就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能成为转化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实施暴力致人伤害的,可以依伤害罪、杀人罪处理。否则,就只能作为一般的违反治安的行为处理。 第二种观点是多数学者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一般没有数额上的要求,即盗窃、诈骗、抢夺并不以构成犯罪作为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前提。但是,如果综合整个案件情况,盗窃、诈骗、抢夺以及其后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则应当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论处。 第三种观点认为,1979年刑法第153条(现行刑法第269条)中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的数额要达到数额较大。财物数额虽未达到定罪要求的数额较大,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但是如果数额太小,也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如先前实施的是小偷小摸行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以伤害罪、杀人罪论处。 本人观点,《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为抢劫罪的盗窃、诈骗等先前行为构成盗窃、诈骗等犯罪,转化为抢劫罪;先前行为不构成盗窃、诈骗等犯罪,即犯罪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可转化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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