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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现实条件下,之所以产生数量惊人、极端化的拆迁纠纷,同全国的城市化大背景密不可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根源,是城市建设规模的急剧扩张与城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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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目前产生的大量房产纠纷,主要分以下几类: 1、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证书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2、房屋买卖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3、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权利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 4、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 5、房屋抵押、典当纠纷。 6、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它是指由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间延伸、管线设置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一、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三、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一、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 质量不合格包括建筑质量不合格和装修质量不合乎标准或合同的约定。建筑质量不合格,是指发展商违反国家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偷工减料,使房屋处于无法居住,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的状态。 装修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合同的约定,是指房屋的装修使用伪劣或不符合合同中约定使用的产品,使消费者居住困难,配套不齐全。 二、销售合同不规范 三、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如果不是不可抗力而导致出现这种情况,购房者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索取违约金;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卖方仍不能履行合同,购房者也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利息和违约金,如果造成损失的并可要求支付赔偿金。 四、交房时的面积与预约的面积不符,这是指卖方交给购房者的房屋实际实用面积过大或过小。 五、虚假广告 六、产权证办不下来或违规无产权建房 七、因购买者要求退房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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