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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院调解的离婚案件,法院会给双方当事人出具人民法院调解书,那么最高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证没有吗,该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
婚姻调查取证所获得的证据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证据三性的,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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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材料因婚姻无效而异。(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主要材料为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以及能够证明婚姻属于重婚的证据。(二)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要提供能够证明夫妻双方近亲属关系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三)以婚前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且婚后难以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婚前患病、婚后难以治愈的相关材料。同时,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后,如果确实是无效婚姻,将共同判决财产和子女问题。因此,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最好提供房屋产权证、银行账户、支票等各种财产清单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意见。
针对法院让开婚姻证明的规定,结婚证是证实婚姻存续关系最直接的证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必须提供结婚证或其他相关婚姻证明材料。如果起诉要求离婚但确实又没有结婚证,只要还有其他材料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之前,一般是当事人持身份证去婚姻登记机关开具一张婚姻登记证明即可
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不负责任的。台州三门县法院和公安局积极协调,通过给原告出具《调取户籍信息证明函》的方式,解决了这种问题。根据下面的司法解释最后一段,原告申请法院调取被告信息,法院应当调取。所以,解决方法就是:你写个申请,把这个司法解释给法院拿去看看。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4〕17号 【发布日期】2004-11-25 【生效日期】2004-1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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