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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重整裁定书

2022-08-12
1、法律规定的整顿范围过窄,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重整的主体;2、法律规定整顿申请由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公司天然就是一个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企业如何提出整顿申请,法律有待于完善;3、按法律规定,和解和整顿两种制度是合在一起的,整顿依赖于和解,和解离不开整顿。和解达不成协议,整顿就无法进行。这种将和解与整顿扭合在一起的规定,限制了整顿作用的发挥;4、法院在整顿中处于被动地位,必须依赖于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而自己不能独立判断是否应进行整顿;5、法律规定的整顿制度不够规范,未设立整顿监督人、整顿人及关系人会议,整顿方案应具备的具体内容也未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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