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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的执法流程简单绘制出来供大家思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代履行决定。因此,综观《行政强制法》...
(一)代履行是否具有可诉性。 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关键看其是不是一个具体的独立的行为和是否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具体行为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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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行政决定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 ②当事人在行政决定要求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该义务,或者没有能力履行; ③经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特殊情形下可不必催告,见行政强制法52); ④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状态或者后果具有现实的或者必然的危害性; ⑤遵守代履行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满意回答的答案是错误的。强制拆迁和强制拆除不是代履行。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不属于代履行,不能适用代履行程序。强制拆除属于直接强制执行的范围,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法律对此有专门规定(比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把强制拆除排除在代履行范围之外,是有考虑的,行政强拆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再给行政机关代为强拆的权利,可能会变得更加难以控制。行政强制法是控权法,如果没理解这一点,其实很多都会误读。
以下就是行政强制法的代履行的解释:行政机关采用代履行方法强制执行,无须法律再行设定赋权,行政机关已经获得了一般的代履行强制执行权。这个规定无疑是有意义的;但这个规定在实施中必须明确和严格规范,否则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太大,容易形成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任意解释甚至是曲解解释。只有在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都落实和强化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才不会随意使用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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