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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按照“砍一栽七”的原则补植相同种类和相近规格的树木,保证成活,并处所伐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按照“砍一栽七”的原则补植相同种类和相近规格的树木,保证成活,并处所伐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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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地。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环路到绕城高速路之间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绕城高速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二)城市新建道路,主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十五米,次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十米;(三)新建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四)城市生产绿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五)新建工业园区与城市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五百米的防护绿地;(六)其它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标准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坏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和举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
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二)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老旧居住区需要建设的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四)河道、公路、铁路在规定范围内的绿地由河道、公路、铁路管理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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