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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您的描述,我给予以下意见,首先如果没有补充协议明确支付款项已之前的合同为准的话,那么应该按照95万的合同走,因此即3月30日之前过户,但价格依照95万;其次如果经催告不予配合的话涉嫌违约的;
你是国有农场职工,用身份证帮朋友贷款80万元,农场是担保人,实际上就是你个人的贷款。银行把你和农场起诉到法院是正常的。农场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向你要钱也是正常的,你应当还钱的。你朋友没还钱,你可以要你朋友还钱的。你说你没有钱,工资只构你生活用,农场有权依法从你工资中扣除一部份用于还款,直到还清本金和利息。你从农场手里买了地,农场有权利根据买地合同规定的情况收回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你的财产用以还款。
这是高利贷。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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