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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立案标准是:给国家造成高于三十万元的经济损失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有关单位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
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私人不正当行为,以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以下情况之一为嫌疑立案追诉:(1)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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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立案的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立案标准是,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于30万元的;或者有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撤销、解散等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立案标准是,如果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于三十万元的;或者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撤销、解散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的,应当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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