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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实物的依据主要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同时要注意,如果是怀疑输血引起的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
封存的条件是在“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前提下。只有当怀疑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才可以进行实物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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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封存后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进行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无法共同指定时,有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指定。对封存的实物进行检验,有助于查明是否为药物、血液或者器械引起损害的后果。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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