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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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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性强,大多涉及公共利益,工程竣工后使用前验收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但现实中建设单位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工程验收后往往不出具验收报告。作为承包商,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组织竣工验收时,派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参加竣工验收会议,在最终竣工验收会议记录上签字、拍照或录像留存证据;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注意证据的保留。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发包人仍不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可以主张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之日向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最后,如果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可以以转让占用建设项目之日为竣工日期为由,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价制度。(二)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部件.设备和设备应当现场检查。2、每道工序应按施工工艺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验。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三)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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