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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前给付财产的性质问题,一般认为是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而在婚前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
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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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范围: 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彩礼是根据民间习俗,在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时,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在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或离婚时,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返还彩礼存在三种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是第二和第三只适用于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如果对方不返还,给付彩礼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所谓的生活困难,一般是指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双方结婚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也会影响彩礼的返还。
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离婚时归女方所有。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个人赠与,则应属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的,则应依约定来确定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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