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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户口需要的手续如下: 1、落户申请交入转入地的派出所,派出所开具接纳证明; 2、等待转入地户籍警察调查,符合转入条件派出所开出接纳证明...
依据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落户。所需材料:结婚证、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其父或其母的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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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因此,你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1、市区由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处理,开发区和旗县由派出所.公安局二级审查后处理。2、可以落入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人才服务中心和公司的集体家庭,公司没有集体家庭的,也可以依靠亲戚朋友定居。根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关于吸引人才定居和简化程序的通知规定,派出所可以处理的户籍业务,不需要社区警察的入籍调查,不需要所长和旗县区公安局(分局)的审查,除有明确规定外。户籍内勤审查资料,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直接处理情况。需要发行许可证的,户籍内勤直接发行许可证,加盖旗县区公安局户籍专用印鉴。户籍内勤检查不清楚或无法检查的,通知社区民警调查,民警调查明确可处理的,发行调查意见,户籍内勤处理。需要审查的资料、户籍内勤填写表、所长审查后报旗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查处理。自治区公安厅明确规定市公安局审查的项目,户籍内勤审查资料填写,所长审查后报告旗县区公安局(分局),旗县区公安局(分局)集中报告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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