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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减刑,理论上只要表现良好,有悔过的表现,并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方能减刑...
对于被判3个月管制6个月拘役,管制和拘役最多判几个月,我做出了如下回答,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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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撤销拘役所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6号)规定,就拘役能否判6个月,为你做出以下解释:撤销拘役所,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因此,被拘役罪犯是可以按规定打电话,亲属也可以按规定进行会见。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第四十八条,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
要根据个人表现确定减刑,最多减刑不能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也极少能有减刑一半的。一般情况,原判四年六个月能减刑两年就属于表现极佳。《刑法》对罪犯减刑的规定如下: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从犯比主犯判的轻:九个月、八个月、六个月……都有可能。对从犯的判决,要看其犯罪情节轻重。这是关键所在。如果情节特别轻微,甚至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法》对从犯的处理原则: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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