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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特殊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政府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申请人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 2、填写省公安厅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
向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提交以下基本材料:1、申请单位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2、填写省公安厅统一发布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三.申请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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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特殊行业许可证应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交下列基本材料:1.申请单位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2.填写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4.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登记情况5.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6.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7.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鉴定书》8.申请单位开办旅馆业应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9.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无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从业限制情形的;(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旅馆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者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
特殊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如下: 1、技安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综合管理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2、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厂技安处,由技安处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1、开办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开办的具体地址,规模等。 2、领取《治安管理行业档案》并按规定逐栏逐项填写。 3、经营场所安全检查。申请人填好《治安管理行业档案》后送交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接到《治安管理行业档案》应对经营场所的安全防范进行检查。对符合安全防范条件的签署许可意见;对不符合安全防范条件的当场提出整改建议。 4、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持派出所签署的意见,在县公安局审核批准后领取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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