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包括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认诺等事由,起诉的性质是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保护,权利人主张权利是主张诉讼之外的权...
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或者申请追加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依法被追加的当事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已经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诉争的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 2、对已进行的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3、对已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既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也不与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而仅仅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追加的被告必须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在诉讼中追加的被告也必须明确。 首先,必须在法律上承认其存在,如企、事业单位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自然人应当有户籍登记等。 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确切的住址、名称等基本情况,能够送达诉讼文书。法律上的不存在与没有详细住址,或虽有详细住址但找不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上存在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是否存在都不清楚的,不可以公告送达,更不可以追加为被告。 追加被告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为防止错误地追加被告,不论是法院依职权追加还是被告申请追加,都应当有证据加以证明被追加的被告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并且与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则应当以申请无理为由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从当事人主义的角度出发,法院释明案由的变更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①征询原告是否同意变更案由。人民法院相应变更案件案由的前提条件应该是当事人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并不能迳行替行原告的起诉权利并对原告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 ②双方重新举证。在举证期限内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而变更民事案由的;或者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单方面改变民事案由的,应当给对方当事人双方一定的举证期限就变更后的法律关系进行举证。 ③给予被告答辩期或征询被告是否需要答辩期。被告放弃的,才可以径行继续审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6人已浏览
603人已浏览
1,339人已浏览
2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