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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
具体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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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不需要检察院的批准。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调查过程中遇到法律紧急情况时,对现有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拘留:(1)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2)受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认定犯罪;(3)在周围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4)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逃跑;(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应的可能性;(6)无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7)有逃跑犯罪、多次犯罪、合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
羁押要检察院批。羁押是在批准逮捕后,在宣布判刑前这段期间,对人犯采取的滞留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检察院审核,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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