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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赔偿纠纷的起诉材料主要是起诉状、相关的证据材料、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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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注册商标反不正当竞争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删除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内容。其立法本意应当是,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不再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等条款。 二、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认定与保护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修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可以说是充分回应了业内人士有关“竞争法应予保护的是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业标识,而非知名商品”的呼吁。
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主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法律基础: 1、某一行为可能在侵犯注册商标的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分别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定,涉及不同的法律行为、法律关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2、在诉讼案由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分属于不同的案由。但是,民事诉讼有经济原则和效率原则等,实务中法院可以考虑在同一个案件中一并解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该规定指向的违法主体是在商品上作虚假表示的实施者。本案被告是销售商,没有在涉案商品上实施虚假表示行为,其行为不适用该项规定,但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认定首先要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被告没有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不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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