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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
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即借款前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或者借款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为其个人财产,且婚内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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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由此可知,对于的判断,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评判标准。因此,如果期间的借款没有用到共同生活的需要里的话,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对外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参考2018年的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如果在借款时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则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所以,即使只有夫妻一方在借款时签字,如果能证明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债权人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第三条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即使贷款只有夫妻一方签字,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也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由此可知,对于的判断,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评判标准。因此,如果期间的借款没有用到共同生活的需要里的话,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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