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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债权行为的法律认定方式

2025-02-04
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在形式上与财物所有权存在显著差异,但债权背后的资产所有权是确定的。债权实现后,从期待权和预期权转变为现实的所有权,归行为人所有。侵占债权和实际占有公共财物有本质区别。如果行为人在案发时尚未取得债权,应认定为贪污罪未遂。而行为人只要实际占有国有单位的债权,就应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贪污债权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即使行为人尚未取得债权。 贪污罪的实质是行为人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侵犯特定财物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手法与侵财性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利用公职上的便利实施侵吞行为。贪污罪既遂与否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是否控制公共财物。控制不等于据为己有。控制是指将财物置于自己自由支配之下,行为人可随时处置该财物,例如变现、消费、使用等。而据为己有是狭义的控制,是指将财物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中,其控制力相比占有,与财物之间的关系更加直接紧密,一般表现为将财物放置于自己的家中或者存放于自己的私人银行账户中等情形。 在贪污债权的犯罪行为实践中,行为人通常会隐匿所在国有单位的债权,使国有单位丧失对该债权的控制,并转由转制后的公司享有。由于行为人在转制后的公司中占有绝对控股的股份,因此应认定其隐匿债权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债权是一种财产请求权,行为人能否实现债权达到占有财物的目的,尚需依赖于一定的条件,例如及时行使债权、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债务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等。可见,隐匿债权并实际享有债权,并不等于实际控制了债权背后的财物。作为一种特殊方式的贪污犯罪行为,贪污债权一般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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