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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鉴定]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检测、鉴定。当事人对技术检测、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先行支付,结案后由责任方承担。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聘请专利有关方面专家对专利侵权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
[纠纷处理]请求省或者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三)当事人之间无协议且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属于受理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纠纷,请求人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提交答辩书,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专利纠纷调解]下列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省或者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一)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纠纷;(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四)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六)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省或者设区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调解本条第一款所列纠纷时,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必要,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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