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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前发生的费用在有约定的情形下,股东根据约定的内容承担。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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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前期费用股东之间有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平均负担。公司法承诺成立股份公司的费用,第94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公司不成立时,对成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不成立时,承认股份的人支付的股,返还股份,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公司成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平均负担。
公司成立前发生的费用在有约定的情形下,股东根据约定的内容承担。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认定是不收钱钱的。护理费是在由公司支付的。工伤鉴定是要收费的,但是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医疗费只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都是可以保险的。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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