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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只有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如40万元、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才构成本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只有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如40万元、1人死亡、3人重伤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才构成本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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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构成滥用职权。滥用职权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行为。
不一定。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必须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本罪。 对于滥用职权来说是一种犯罪结果犯,在法律上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所以我们应该在工作中遵守法律规定,才能避免出现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只有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如40万元、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才构成本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一、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 四、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徇私舞弊罪”已经取消,分解到后面的各个新罪名中。本条第二款,只作为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考虑。但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2月《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保留了这一罪名。现在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体系,不保留。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对询私舞弊犯罪的司法解释,对理解此情节仍有参考作用,故附录于此,在后面各罪中不再重复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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