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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 2、仓储的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3、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 4、仓储合同自成...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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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 2、仓储的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3、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 4、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内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1、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 2、仓储的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3、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 4、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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