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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是由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法规,其中第31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此条款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对签发空头支票这种行为具备行政处罚权,中国人民银行与出票人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但在日常操作中是商业银行直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如果开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一般属于诈骗。单单从开空头支票这件事情本身来说,不触犯法律,只是违反金融管理规定,银行要进行处罚。但是如果因为开出空头支票造成损失或连带印发其他法律责任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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