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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新的《条例》第六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方法. 2.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是以合同关系追究医疗责任的,如德国,瑞典,奥地利,希腊,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 3.刑事责任: 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医疗事故犯罪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 《条例》第六章罚则也规定了一些与刑法相衔接的条款,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7条规定,参加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当事双方或一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9条特别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医疗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并且医务人员需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要其主观上有严重过失,客观上实施了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才构成该罪。
1、擅自离职守或紧急情况,危重患者因借口推迟,延误诊疗和抢救机会; 2、诊断和治疗中遇到明知复杂和困难的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者抢救危重病人,上级医师收到下级医师的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3、手术治疗中错位、器官摘除、病人体内残留异物;麻醉方法、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4、因不遵守操作规程、检查不正确而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者违反药物配禁忌,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药物过敏试验; 5、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6、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设备、敷料和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7、检查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和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延误治疗; 8、不遵循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没有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9、中医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医或西医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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