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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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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是将一个原始作品分别由多人依据不同的表现形式分别创作出并列的新作品,如金庸的武侠小说《神雕侠侣》,分别被不同的人改编成电影B,电视剧C,动画片D,其中由小说衍生出的B、C、D之间是并列的,它们与原始作品《神雕侠侣》间形成一个伞状结构。这种作品结构,在学界被有些人称作“双重版权”,因为对于并列中的每一个新作品而言,如电影B,同时存在着原作品的“原有著作权”,即金庸对小说《神雕侠侣》的著作权和电影本身整体的著作权。在现实商业活动中,有时,也会出现一部原始作品甚至会经过多层次、多手段衍生出多形式的新作品,形成一个创作链。如将某外文小说A,翻译成中文小说B,再将B改编成漫画C,然后依漫画C拍摄成电影D,而某人又将电影D制作成flashE在某闪客网站发表。由此,在此例中,就由原始作品A衍生出B、C、D、E四个作品,而每一个作品均具有独创性享有著作权。这种多重著作权的独特之处就在于由原始作品衍生出来的每一个新作品之间并不是并列的而是有顺序的,如例子中一样,先有外文小说A,后有B,然后才有C,C后才是D,D后才是E.在这种情况下,最后作品E是在演绎的基础上再经多次演绎而产生,那么其间所涉及的著作权也就更复杂,更多元化了,我把这种类型的作品称为“多重衍生作品”。但应该看到,不论是哪种结构,多重著作权的一个最大特点就在于虽然新作品或其他成果是在原始作品的基础上衍生的,但同原始作品一样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或邻接权。
字体著作权侵权是指字体的使用或者没有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该字体设计,侵犯作者著作权的一种违法行为。著作权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版权,字体属于计算机字体库内容,平时在使用某系统时已经包含了其计算机字体库。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在网络上也同样受到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 1、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其他智力成果:(1)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2)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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