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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2、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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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期限1、长期身份证办理期限为两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有时候可能一个月左右就可以领取,如果未到领取时间想急用身份证时可以电话询问办理派出所,确定办好后再去领取,以免多跑冤枉路;2、临时身份证办理期限为3天内,但目前一般当天可以领取;3、加急身份证办理时间为一周。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三天内取证,一般当天就能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请人。办理临时身份证的步骤如下:一、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提交居民户口簿、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照片(照片尺寸标准与居民身份证相同),缴纳证件费用人民币10元。16岁以下的公民由监护人申请。二、公安派出所核准公民个人信息后,报县(市)公安局或设区公安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三、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请人。四、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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