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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新的保险法专门对此作了修订完善,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是否缴纳保费与合同成立与否没有必然关系,签发交付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义务,而非保险合同成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新法还补充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约定特别的生效条件或期限,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将保费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或部分生效的前提条件,该约定亦属有效
年金保险中,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即行给付年金的保险叫即期年金。 年金保险是一种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时间间隔以年为单位的一种人寿保险,按给付开始时间来分类,分为即期和延期年金两种。 即期年金是保险合同成立开始效力后,如果保单周年末被保险人满足生存的条件下,就按照保险合同开始给付年金,每年给付直至保险约定的年限或被保险人死亡为止。如现在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象金裕人生,富贵年年等险种,都是这种即期年金型险种。 而延期年金指的是合同成立后要经过一段时间或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某种条件以后才开始给付的年金。这类型的年金保险一般都是每年交费,只有在合同约定的年金给付时间到了以后才开始给付年金。保险公司现在在售的各类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子女教育保险,都属于这类的延期年金险。例如子女教育保险,一般在0岁就可以投保,在保险合同中会约定在孩子高中,大学年龄段,每年按约定的金额领取教育年金,补充孩子的教育费用。而养老保险一般会规定客户在交满20年,或3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补充年金,或加费期满,在客户55岁,60岁,65岁或约定的年龄才开始领取年金。 相对于延期年金,同等领取额度下,即期年金的保险费用会相对较高。
建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是: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 2、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凭证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注明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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