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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传唤,是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之一,并不是执行措施。 具体行政强制法中有规定。 法律链接:《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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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自由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强制措施包括 拘传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最有可能与传唤产生混淆疑问的应该是拘传。
1.刑事传唤具有通知功能。刑事传唤实质是公检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刑事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传唤并未包括在法定的强制措施中。由此可见,刑事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3.刑事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首先,根据《刑警办案须知》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之规定,刑事传唤不具有直接强制性。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司法机关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当事人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是必须立即接受传唤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如果传唤人不配合相关司法程序的,司法机关可以直接拘传,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另外,也可以根据犯罪事实的认定情况进行逮捕。
不是,强制传唤,是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之一,并不是执行措施。 强制传唤,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使用强制方法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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