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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A县法院应待二审法院就包装公司的上诉作出裁定后,再裁定是否准予撤诉。如果二审法院裁定A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那么A法院有权作...
不能,因没有相关规定。都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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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一)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但此规定针对的是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而不是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且只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二)合理确定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两种情形下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一是经济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一是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二者均要求在十五日作出裁定。但美中不足的是,对于送达时间没有要求。而对于非经济案件中对地域管辖异议的办理期限,目前没有任何明文规定。这也就造成了在传统民事案件审理中管辖权异议办理的延迟,甚至有的当事人恶意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拖延诉讼。
申请撤诉确实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但《民诉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即说须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才能得以准许,而并非是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应一律准许。一般情况下,只要无规避法律、无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等特定的情形出现,法院原则上都应裁定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但本案原告的撤诉发生在被告已提出管辖异议的特殊情况下,涉及到审判权的归属问题。而法院对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确认,既是对原告诉讼的程序审查,也可能涉及对原告诉讼的实体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是审查以后的实体处理结果。撤诉与判决、调解一样,都是案件审结的一种方式。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实际是对案件进行实体结果上的审理。但一旦当事人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在异议期间,受诉法院是无实体审判权的,因此无特定情形时,法院一般不宜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综上所述,
管辖权异议期间,因管辖法院尚未确定,受案法院一般不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待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但是,如果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个人认为,受案法院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类似于诉前保全),待管辖权裁定生效后,如果受案法院无管辖权,可将保全措施手续一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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