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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需增加设计类别、级别以及单位名称变化等,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增项或变更申请。...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设计的级别、类别、品种一般不得超出其制造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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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设计文件完成后,应按照本规则第四章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批准发证。
设计单位必须接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应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设计人员保持应有设计能力,掌握相关的新知识。
审查结论意见分为: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和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3种。一、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一)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二)设计、校核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不及格者,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三)设计技术文件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技术文件齐全完整。二、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一)具有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性文件。(二)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经过初步实际运行考验,运行基本正常;设计管理制度比较完善,且能执行。(三)专门的设计机构已经建立,并能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有专门工作场所但需改善。(四)具有与申请类别、级别、品种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人员配置数量和资格基本符合要求。(五)试设计技术文件及抽检的原设计级别技术文件基本齐全完整。(六)法规、标准基本齐全,并能执行。(七)设计、校核人员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八)设计手段较齐全,技术装备基本能满足设计工作需要。三、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不具备本条第二款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条件之一的,即为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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