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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别人打成轻伤,警察在场未劝阻,警察不构成犯罪,但可能违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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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上应引用司法解释的第几条呢?有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这一条,但这显然存在逻辑矛盾之处,因为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不仅仅涉及劝说者或陪同者的量刑情节的认定,还涉及到被劝说者或被陪同者即同案犯的量刑情节的认定。因为同案犯在行为人劝说、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应构成自首,如果对行为人适用了“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规定,则一方是行为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而另一方面是同案犯到司法机关进行自首,这显然存在逻辑上的矛盾。笔者认为,既然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更符合立功的精神,可以适用司法解释中“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这一条,认定构成立功。
对于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被告人,应该由法院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量刑。 《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属交通法管理范围,只在民法方面有相应约束,因“不作为”而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没有处罚规定。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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