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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一般是先用遗产清偿债务,再进行分割;也可以先分割再按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按比例清偿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当然第一种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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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并购策略之诉诸法律即通过发现敌意收购人或收购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缺陷或不符合法律的情形而向有关部门提起控告、申诉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手段而阻碍收购的方式。适用性分析:此是反收购战中的常用方式。此种反收购手段可起到使收购人直接终止或中止收购行为或者提高收购价格的作用,至少能起到拖延敌意收购人收购进程的作用,从而为目标公司采用“白衣骑士”或其他反收购策略争取到更多的时间。在中国法律环境下,《收购办法》、《并购规则》和《战投办法》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主要是资质条件、实力及其认定)、收购过程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是报告、申报程序)以及收购本身的合法性(主要是反垄断和产业准入和安全问题)均有严格规定,而收购人在此方面的违反或不合规则可能导致收购被有关部门暂停或停止的后果。显然,如目标公司发现敌意收购人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掌握相关事实并获取相关证据后即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申诉,而如该控告、申诉导致有关部门立案,则至少在立案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收购人也将无法顺利地继续进行并购。目标公司在采用这一手段时,应当注意:1)注意调查、收集和保存足够的相关证据;2)可以考虑与“白衣骑士”或“白衣护卫”或其他反收购策略配合使用。
在法院诉讼离婚的同时主张子女的扶养权及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2016年2月3日后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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