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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宣告判决公开;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即自然消灭,离婚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实践中,因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又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时,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个月提起第二次的离婚诉讼。
一审判离婚有一方上诉,如果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会以判决、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离婚判决。具体怎么判,法院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个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当事人如果不服,不宜采取上诉。理由在于: 第一,对于情感问题,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二审法院一般予以维持。如果一审法官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又无法定离婚的理由,其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属于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务中,如果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改判,会影响一审法官的“业绩”。因此,二审判决一般不轻易改判,尤其是一审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因此,在没有法定离婚理由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几乎必然维持原判。如此一来,当事人不仅仅浪费了3至6个月的时间,然后又要等待6个月才能起诉。 第二,即使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也只能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明确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这是因为,一审判决不离婚的案件,未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判决双方离婚,必然要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这就违法了二审终审制,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在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二审调解结案的机会很低。这就意味着大多数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都会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与其二审程序中又折腾3之6个月,当事人还不如不上诉,在等待6个月再次起诉。 总而言之,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当事人最佳的选择是等待6个月再次起诉,而不是坚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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