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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接受: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组织预审庭,就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应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进行...
第102条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或者十年以上。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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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条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或者十年以上。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103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案件侦查阶段的相对严格,律师会见要先向办案机关申请会见,经过办案机关的允许才能够会见犯罪嫌疑人
(1)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113条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本类犯罪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的适用 犯本章规定之罪,可以判处没收财产。
一、案件的接受: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组织预审庭,就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和有无根据,应否将被告人交付审判,进行审查,预审庭由审判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三、审理 (一)开庭; (二)调查事实; (三)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陈述。 四、裁判 (一)案件经辩论终结,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以后,审判员宣布休庭,并同人民陪审员退庭进行评议,在评议中应当研究解决以下问题:被告人的被控事实是否确实;是否为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罪名是什么;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是否数罪并罚如系数罪并罚,怎样确实应当执行的刑罚;有无附加刑;是否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证物如何处理。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议,上诉期间届满后,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五、上诉 (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有权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议 (二)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有权提起上诉。 六、再审 (一)各级人民法院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应否再审问题,须经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的人进行审查。 (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问题的时候,各地人民法院都先调卷审查。 七、执行 (一)死刑的执行: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公安机关派员执行。 (二)徒刑的执行:由人民法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给监所执行书,监所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书后,再执行犯人徒刑。 (三)监外执行。 (四)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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