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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销售有毒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有: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立案追诉。 2、销售明知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在食品加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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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立案的法定标准是: 1、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2、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3、足以造成他人身体健康遭受危害,侵犯公共安全的。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知道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通称瘦肉精)等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含有这种药品的饲料养殖的动物,或者销售知道使用这种药品或者含有这种药品的饲料养殖的动物,必须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使用的药品和含有这种药品的饲料养殖的动物,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销售其产品的,应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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