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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债务是怎样的

2022-07-11
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财产上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在此期间一方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从双方关系特别是财产所有样态来看。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在本案诉争借贷事实发生之前,李某全与刘某伟已然从法律上结束了婚姻关系,并且协议约定包括涉诉房产在内的两套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涉诉房产直到2012年12月份才完成过户手续。通过查明的事实来看,两人离婚后仍共同装修涉诉房产,装修费亦由李某全支付。刘某伟作为幼儿园老师,一直有与其身份不相匹配的财产收入。通过调取的医院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两人离婚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可见,两人离婚后在经济和生活上均未实际分离,属于典型的“假离婚”。 关于其财产所有样态,由于两人在离婚后,财产一直未进行实际的析分。基于共有人之间有无共同目的以及共同目的的内容、共有财产对于共有人达成其共同目的的意义等因素来看,两人在离婚后,实际上仍以夫妻的模式共同生活,行使配偶身份带来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故而,两人的共同目的应该是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养育子女,互帮互助,双方具有继续维持家庭关系的目的性,且客观上也具有了共同生活的稳定性。而两人的财产共有现状,亦满足了维持家庭关系的共同目的之所需。两人财产事实上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即“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的所有权制度”,理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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