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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1、对公司应承担的出资义务。 2、对已出资股东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3、行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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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的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
违反后合同义务仍然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来处理。对于后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笔者认为大体应有强制协助、继续履行、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四种,在审判实践中其承担方式的具体适用应根据受损害方的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1、对公司应承担的出资义务。 2、对已出资股东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3、行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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