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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院的量刑规定有哪些, 适用缓刑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2022-01-22
山东省高院的量刑规定: 1、下列情形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1)犯故意杀人、绑架、爆炸、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或其他恶性犯罪的; (2)有组织犯罪中的主犯、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当地影响较大的黑恶势力分子或其他共同犯罪中情节较重的主犯; (3)惯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或者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在三年内被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教唆他人实施犯罪导致严重危害结果或者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 (5)故意犯数罪且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6)有故意犯罪前科、刑罚执行完毕十年内或者缓刑考验期满十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的; (7)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被减轻处罚的; (8)适用缓刑可能激化矛盾的; (9)符合本意见个罪限制适用缓刑的规定的; (10)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符合第(1)至(9)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可以适当从宽掌握。 2.被告人同时具有“可以适用缓刑”和“一般不宜适用缓刑”情形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认为可以适用缓刑的,应报庭长批准。 被告人具有“一般不宜适用缓刑”情形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的,应报审委会讨论决定。 3.下列情形不适用缓刑: (1)累犯、毒品再犯; (2)拒不认罪的; (3)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或者发现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意犯罪漏罪的,但该漏罪系被告人先前归案后已供述而当时未查实的除外; (4)假释考验期间故意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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