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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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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四)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五)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六)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八)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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