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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能申请婚姻无效,因为离婚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法律无效婚姻情况在诉讼中消失,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但是可以受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抚养权分配的诉求。 按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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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一方未到场,可以主张婚姻无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婚姻无效是指双方登记结婚后,发现双方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登记时)的情形之一。发现人员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与法院自行审理。认定情况属实的,应当认定婚姻无效,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不影响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和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于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等原因造成的,一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认真审查后,作出的判决是终结性的,也就是说,婚姻效力问题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婚姻一旦被认定为无效的,那么男女之间自然也就不会产生夫妻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有可能得不到保障。
无性婚姻的诉讼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收集无性婚姻的有关证据。夫妻一方有生理上或精神上的疾病导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首先应当积极治疗。在治疗无效的情形下另一方应保存好相关治疗病历。以防诉讼中发生举证困难。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在对方否认没有夫妻生活的情形时,负责举证一方将很难得到有力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无性婚姻诉讼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无性婚姻诉讼一般会涉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生理疾病或精神疾病,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及一些当事人有同性恋等个人绝密隐私。如公开审理势必会将这些隐私公之于众。建议当事人及其授权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审理前申请不公开如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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